《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解读

信息来源:浙江省档案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加快培育和建设现代化高素质档案专业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和《浙江省职称评审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20〕47)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档案工作实际,省档案局、省人力社保厅对现行高级职称评审文件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评价条件》)。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档案职称评审工作是档案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到广大档案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和我省档案事业改革发展大局。2011年、2012年省人力社保厅、省档案局联合印发的《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1〕329号)和《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方案(试行)》(浙人社发〔2012〕117号)施行以来,对激励人才发展、加强高素质档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国家和我省相继出台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文件,如2018年2月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20〕4号),2019年7月人社部制定出台《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40号令),2020年4月人社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同年11月省人力社保厅制定出台《浙江省职称评审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20〕47号),均为档案职称制度改革指出了明确方向,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随着档案事业快速发展,原政策文件部分条文已不能适应档案人才工作现状和档案事业发展要求,需要加以修订完善。

为做好档案高级职称评审文件修订工作,2020年4月,省档案局专门成立起草小组,着手开展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起草组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和开放原则,深入基层开展实地调研,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并借鉴图书、文博等行业及部分兄弟省市的经验做法,对职称评审文件进行不断完善,于2021年4月形成《实施方案》和《评价条件》初稿。在此基础上,专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档案专家对文稿进行论证,并发函征求各级档案部门以及省级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同时在浙江档案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反复修改论证并通过合法性审查,最终作为规范性文件印发。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就《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1〕329号)和《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方案(试行)》(浙人社发〔2012〕117号)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并将两个文件合并成一个文件,具体内容分《实施方案》和《评价条件》两部分。新的《实施方案》在原浙人社发〔2012〕117号文件基础上,从申报到评审各个环节作了更系统全面的完善,新的《评价条件》在保持原浙人社发〔2011〕329号文件总体框架不变同时,对其条文内容作了补充修改,同时增加了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评价量化赋分标准。

      (一)关于《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共分指导思想、评审原则、主要内容、组织保障等四部分。指导思想明确提出坚持党管人才,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有效激励为目的,培育和造就一支政治优良、结构合理、素质过硬、勇于创新的高层次档案专业人才队伍。评审原则明确了坚持以德为先、创新评价方式、突出工作业绩、鼓励争先创优四条原则;主要内容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组织实施、评审主体、评审程序等;组织保障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落实、严肃考评纪律三方面提出要求。

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了参评范围。即为浙江省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

      二是完善了评价标准。即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突出对业绩成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的评价。

      三是创新了评价方式。即采用考评结合、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同时建立副研究馆员评价量化赋分体系,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四是明确了评审主体。即明确了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库、年度评委会的组建方式及工作要求。

      五是规范了评审程序。即明确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高评委评议评审等各环节操作步骤和具体要求,简化申报程序和审核环节,实行网上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和发证等。

      六是建立了直接申报通道。即对在档案工作中取得标志性业绩和做出重大贡献的创新型人才,实行直接申报机制。

      七是调整了考试形式。即将副研究馆员资格评价业务考试形式由开卷改为闭卷;转评档案副研究馆员的申报人员,副研究馆员资格评价业务考试不作为必备条件。

      (二)关于《评价条件》

      《评价条件》共有总则、申报条件、评审条件、附则四章共20条及附件《浙江省档案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政策制定依据、评价条件适用范围等;第二章申报条件明确了评审对象的职业操守、基本申报条件、直接申报条件、转评申报条件等;第三章评审条件明确了评审对象的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方面要求;第四章附则主要对申报条件、评价条件、部分词语或概念等作了补充说明和解释。

      主要特点:

      一是修改了申报条件。由原来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破格申报条件、转(兼)评申报条件改为一般申报条件、直接申报条件、转评申报条件。取消了原破格申报条件形式,对不具备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所需的学历和资历条件的,但档案工作业绩突出,按照本评价条件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的,可申报副研究馆员。新增了直接申报条件,即对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取得标志性业绩和作出重大贡献的档案专业人员,可直接申报相应的档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二是简化了评价项目。评价项目由原来的5项合并为3项,即将原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要求、工作业绩要求2项合并为1项专业技能和工作业绩要求;原论文著作要求、研究成果要求2项合并为1项专业学术成果要求。

      三是丰富了评价指标。如专业技能和工作业绩项目,从档案法规政策制定、档案数字化改革和开放利用、业务工作达标创新、代表性成果等11个方面对申报人员进行评价;专业学术成果项目,则从科技项目获奖、论文发表、专著教材译作情况等5个方面对申报人员进行评价。

      四是强化了法律责任。对申报人员、评审机构或人员违反评审政策、程序和纪律的相关行为,明确了处理办法。

      五是增设了量化赋分标准。对副研究馆员的评价条件进行细化量化,设置具体评价指标并赋分。标准共分四个大项(职业道德、专业理论知识基础、专业技能和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23个一级指标,并对相关指标作出了具体解释。

      本《实施方案》和《评价条件》自 2022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由省档案局和省人力社保厅负责解释。

      联系人:宋华0571-85117891、汪斌0571-85118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