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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档案法》学习宣贯——基层单位档案工作常见问题剖析

新档案法背景下的基层单位档案工作常见问题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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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课程属于 2022年度陕西省档案人员初任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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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当前基层单位档案工作常见问题

        1.管理体制问题

        2.机构人员问题

        3.监督指导问题

        4.基础设施问题

        5.业务建设问题

        6.信息化建设问题

        7.社会化服务问题

        8.安全管理问题

 

         国 家 档 案 局 令

             第 13 号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形成与收集

     第三节  整理与归档

     第四节  保管与保护

     第五节  鉴定与损毁

     第六节  利用与开发

     第七节  统计与移交

  第五章  信息化建设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1.管理体制问题

常见问题:

单位领导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档案法制意识薄弱;单位档案工作缺乏必要经费;乡镇对行政村档案工作缺乏有效管理等。

 2.机构人员问题

常见问题:

单位没有档案机构;档案工作网络不健全,认为档案工作就是档案员的事;档案工作人员临聘较多;档案工作人员培训不够,专业能力不足。

 

                       单位负责人

 档案工作协调机制       部门负责人

                

  机关档案部门         档案工作机构

                     档案工作负责部门

                   

   档案工作网络       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指定人员

 

 3.监督指导问题

常见问题:

对下属单位和行业系统缺乏监督指导;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不明确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9)

档案主管部门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42)

档案主管部门可以检查有关库房、设施、设备,查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记录有关情况。(43)

 4.基础设施问题

常见问题:

档案库房不独立;库房承重不符合要求;必要的设施、设备未配备,没有温湿度调控设备;消防系统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安防系统不符合要求;档案装具不符合要求等。

(1)档案用房类型:库房一定要独立

   办公用房、整理用房、阅览用房和档案库房

(2)档案库房面积:底限是15m2

   (档案存量+年增长量x存放年限)x60m2/万卷(或10万件)测算。档案数量少于2500卷(或25000件)的,档案库房面积按15m2测算。

 (3)档案库房承重:8kN/m2

    库房采用密集架的,楼面局部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8kN/m2或按档案装载情况相应增加。(JGJ25-2010要求12kN/m2)

 (4)档案用房选址

    集中布置,自成一区;

    防潮、防火、避免阳光直射;

    库房不应设置在地下或顶层,地处湿润地区的还不宜设置在首层;

    库房不得毗邻水房、卫生间、食堂、变配电室、车库等

  (5)档案装具:

    密闭五节柜、密集架、光盘柜、底图柜等;

   不得采用木质柜、玻璃门柜等

  (6)温湿度系统:

    档案库房应当配备温湿度检测调控系统;

    保存重要档案或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恒温恒湿设备,必要时可配备通风换气,空气净化设备

   (7)消防系统:

     可以选择采用洁净气体、惰性气体或高压细水雾灭火设备;库房安装甲级防火门。

   (8)安防系统:

    库房应当安装全封闭防盗门窗、遮光阻燃窗帘、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可选择设置智能门禁识别、红外报警、视频监控、电子巡查等安全防范系统。

 

 5.业务建设问题

常见问题:

     单位           存在问题

               档案没有集中统一管理

               档案收集种类不齐全,照片                档案数量较少

               档案未及时归档整理

               全宗卷未建

               保管期限表未制订

               档案整理不规范

               档案未及时向档案馆移交

               档案统计混乱,家底不清

               业务处室档案不移交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材   料 ,应当纳入归档范围。(13)

  应当归档的材料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   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14)

  机关、团体、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定期向档   案馆移交档案。(15)

  机关、团体、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   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   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16)

  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码的   变更和解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20)

  馆藏方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   成单位或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   档案的开放审核,有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   单位负责,并在移交是附具意见。(30)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   或者有关机关公布。(32)

 (1)全宗管理

    单位全部档案构成一个全宗。应当建立并   定期完善全宗卷。全宗卷包含全宗背景、档   案状况、工作制度、管理记录等内容。

  单位档案管理应当做到收集齐全完整,整理   规范有序,保管安全可靠,鉴定准确及时,   利用简捷方便,开发实用有效。

 (2)集中统一管理

     机关的全部档案应当集中、统一管理

 (3)收集范围

     在日常公务活动中形成的;设立临时机构   处理专项工作形成的;承担重大项目形成     的;下属机构撤销形成的;向社会和个人征   集的归档文件材料。

  (4)保管期限表

     应当限制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   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后施行。机关内部机构或工作职能发生变化   时应当及时修订,经重新审查同意后施行。   机关所属机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   期限表报机关审查同意后施行。

  (5)整理要求

     制定统一的档案分类方案;应当逐卷或逐   件编制档号;应当编制检索工具;归档文件   材料应当为原件。

  (6)归档时间

    机关档案经文书或业务部门整理完毕后,   应当在第二年6月底前向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采用办公自动化或其他业务系统的,应当随   办随归。归档时间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     定。

  (7)解密审核

    《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国家保密局   2020年6月28日印发)

  第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   国家秘密,建立保密期限届满提醒制度,对   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在保密期限届满前,及   时做好解密审核工作。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建全与档案管理、信   息公开相结合的解密审核工作机制,明确定   密责任人职责和工作要求,做到对所确定的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届满前必审核、信息公开   前必审核、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前必审核。

  第十条  对拟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   家秘密的档案、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   做好解密审核工作。

  (8)鉴定销毁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机关档案部门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档案的档号、文号、责任者、题名、形成时间、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时间和销毁时间等内容,按档案工作协调机制报请审核批准;

  (二)机关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责任人、办公厅(室)负责人、档案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档案部门经办人、相关业务部门经办人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的签署意见。

 (三)机关档案部门组织档案销毁工作,并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档案销毁后,应当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

 (9)开发利用

    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建立建全档案利用制度;单位保管的档案对外提供利用的,本单位负责人批注;利用档案应当履行查阅手续,进行档案查阅登记和利用效果反馈记录。

   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开发工作,采取编制全宗介绍、组织沿革、大事记、基础数字汇编、专题文件汇集、以及举办陈列展览、拍摄专题片等多种形式。

  (10)统计工作

    对档案进行统计并建立台帐,包括基本登记和综合统计。

    基本登记:档案状况登记(总登记簿、目录)、档案工作状况登记(工作日志、档案利用登记簿、档案利用效果登记簿、人员进出库房登记簿、档案出入库房登记簿、档案清点检查登记簿、库房温度登记簿等);

    综合统计:人员、数量、利用、设施设备、数字档案室建设、信息化建设、档案业务社会化服务等情况

    按要求编制报送档案工作情况统计年报。

(11)档案移交

    按规定定期向统计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  案、移交时,应同时移交检索工具、编严成  果。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复制件应当与档案原  件一并提交。

    移交前,做好移交档案的密级变更或解除工作,并提出划控与开放意见。

    按规定做好本单位及所属机构撤销合并过程中的档案处置工作。

  6.信息化建设问题              

常见问题:

信息化水平不高,无档案软件或OA无归档功能;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未开展;电子档案的效力问题等。

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19)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35)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建设,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36)

  7.社会化服务问题

  常见问题:

  中介服务管理较乱,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   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   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   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   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24)

(1)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2)限定范围

(3)信用评价

 8.安全管理问题

 常见问题:

 应急处理能力较弱,安全保管条件不高等。

(1)档案保管条件

(2)定期检查

(3)应急演练

[展开全文]

《档案法》若干重要条款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想适应。(领导主体)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原则)

.第八条(职责)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 住址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十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   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法定归档内容)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严格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科技经济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明确体制外归档职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事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集的变更和解密,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

   机关、单位对部署以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

   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

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机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管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档案外包服务工作规范:T68.1《总则》,T68.2《档案数字化服务》。T68.3《档案管理咨询服务》)

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机制。

档案馆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为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有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应当通过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 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德安保存和有效利用。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细化建设,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第三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

第三十七条 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

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有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电子档案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

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档案馆可以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

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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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档案法》学习宣贯——基层单位档案工作常见问题剖析

任务1:基层单位档案工作常见问题剖析1

新修订《档案法》学习宣贯——基层单位档案工作常见问题剖析

学习档案法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

新修订《档案法》学习宣贯——基层单位档案工作常见问题剖析

任务1:基层单位档案工作常见问题剖析1

新修订《档案法》学习宣贯——基层单位档案工作常见问题剖析

学习档案法通知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室(厅),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履行党管档案工作的政治责任,做好档案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经省委领导同志同意,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档案法的重要意义

    档案法是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法,这部法律的修订是我国档案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对促进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档案法修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集中体现,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档案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是明确各类主体档案义务与权利,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的重要举措,为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各地各部门要以档案法修订为契机,深入践行档案工作“三个走向”,安全收集保存好建设

2003年5月26日,时任省委书记、省人大党委会主席习近平在省委党委、秘书长张曦,副省长陈加元,省委副秘书长孙文友等同下到省档案局、馆视察。

  2003年5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在省档案局馆视察工作时作了重要讲话。习近平同志指出“档案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因为档案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经验得以总结,规律得以认识,历史得以延续,各项事业得以发展,都离不开档案。档案工作是当前国家事业发展不可缺少的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档案工作将越来越重要”。

. 习总书记关于“三个得以”的论述,深刻阐    述了档案与档案工作的重要地位作用,准确    把握了档案与档案工作的本质属性,对于进    一步认识档案和档案工作的功能作用,具有    很重要的启示作用。

. 习近平同志还用较长的篇幅,对档案工作提    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指出“档案工作要走    向依法管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习    近平同志“三个走向”的论述,为我们档案    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目录

01  档案法修订的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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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档案法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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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当前基层单位档案管理常见问题

 

01  档案法修订要义

一.重要意义

  1.修订档案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集中体现,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档案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

  2.档案法修订进一步明确各类注意义务和权利,是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的重要举措。

  3.解决机构改革后法律与实际脱节的问题。

  4.顺应档案工作新形势新任务。

二、精神实质

    坚持档案工作的政治定位。“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是档案工作的神圣职责,也是档案工作姓党的政治属性所在。新修订的档案法旗帜鲜明把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写入法律,从根本上回答了档案“为谁而管、为谁所用”的问题。有利于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档案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有利于机构改革后充分发挥党管档案工作的体制优势,做到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确保档案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同事,进一步健全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机制体制,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档案工作的责任,从热为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提供了法律保障。

坚持档案工作的人民立场。新修订的档案法秉持乘务经济社会发展,让人民群众共享档案事业发展成果的价值取向,在扩大开放方面迈出了重大步伐。对缩短档案开放期限、扩大开放主体、拓宽开放渠道和方式以及对不按规定开放的责任追究等作出具体决定。规定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管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承红色基因,增强文化自信。同时还就档案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档案工作坚持与时俱进,回应社会关切的必然选择。

  坚持档案工作的安全底线。档案档案安全关乎国家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安全,无论是损毁、灭失档案实体还是泄露档案所记载的特点信息,都将造成难以估量且无法弥补的损失。新修订的档案法坚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从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风险和应急管理、明确安全隐患整改责任等角度进行了规范,为确保档案安全,服务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提供了更为系统性的制度安排。

02  档案法修订内容

  (一)理顺体制机制,有利于为全国档案工作有效开展集聚新优势

   明确提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档案事业发簪的经费。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将原法中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档案主管部门”,既明确了国家和地方各级档案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又有效适应地方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将党管档案工作的体制优势发挥出来。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的前提下,要求中央国家机关更具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有效兼顾各行各业档案工作的特殊性体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

  (二)健全制度设计,有利于推进档案管理提质增效

   明确档案法的适用范围和应当纳入归档范围的材料。要求档案形成单位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要求及时归档并定期像档案馆移交档案,并增加了发生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移交档案的规定。要求档案馆按照规定接收档案,不得拒绝,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在国家所有的档案之外,对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档案提出了具体要求,并为这些档案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设计了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帮助解决的有效措施。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启发,增加了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机制。

   针对近年来档案寄存、数字化等档案服务蓬勃发展的新情况,增加了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内容、遵守安全保密规定方面的制度安排,并增加了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适应新再提档案的管理模式,将档案出境的形式扩展为运送、邮寄、携带出境和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要求确需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加大开放力度,有利于提升档案服务便利性和覆盖面

    明确规定一切社会主体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进一步为档案的开放和利用提供便利条件,增加档案馆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为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等方面的规定。将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从30年缩短至25年,同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

   要求档案馆通过多种方式发挥文化宣教功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协作、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研究和编辑出版有关史科。

   明确向档案馆期交前后档案开房审核的主体,科学划分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承担方式,增加关于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和提供利用的法律责任、公民的救济途径和档案主管部门处理投诉的法律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形成了一整套促进档案开放利用的制度安排。

  (四)构建安全管理体系,有利于筑牢档案资源安全新防线

    要求档案馆和档案形成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核设施、设备;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发现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档案安全隐患;发生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报告。并对电子档案的安全管理提出要求,电子档案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向档案馆提交;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档案馆可以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

  (五)推动信息化建设,有利于开辟档案管理现代化新路径

   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本次修订在总结档案信息化建设实践需要和一些好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新增一章,对电子档案的合法要件、地位和作用、安全管理要求和信息化系统建设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规定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对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数字档案馆、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提出要求。

  (六)强化监督检查,有利于为细化落实法律责任明确新举措

   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处理市档案工作时间的一个短板。为解决这一问题,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新修订的档案法列举出监督检查的6类事项,对档案主管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的措施手段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则作出明确规定。赋予一切单位和个人想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举报档案违法行为的权利,要求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此外,对“法律责任”一章进行了扩充,根据档案工作实践,对给予处分和处罚的事项进行了局部调整,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数额幅度,增加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七)增强科技人才保障,有利于为档案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增添新动能

    档案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档案整理、保护、鉴定、编研等工作都需要有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作为支撑。新修订的档案法规定国家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明确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对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等。这些新要求将为档案事业创新发展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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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制、机构人员、监督指导、基础设施、业务建设、信息化建设、社会化服务、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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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体制外单位归档职责。

外包规范:t68.1总则+68.2数字化服务+68.3管理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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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失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已发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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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单位档案工作常见问题

1.管理体制问题

2.机构人员问题

3.监督指导问题

4.基础设施问题

5.业务建设问题

6.信息化建设问题

7.社会化服务问题

8.安全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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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宗管理;单位全部档案。

集中统一管理。

收集范围。

保管期限表。

整理要求。

归档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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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走向:依法管理、开放、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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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学习

依法监督

四个得以,三个走向

走向依法管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

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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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础设施问题
(1)档案用房类型:库房一定要独立办公用房、整理用房、阅览用房和档案库房.
( 2 )档案库房面积:底限是15m2(档案存量+年增长量x存放年限) x60m2/万卷(或10万件)测算。档案数量少于2500卷(或25000件)的,档案库房面积按15m2测算。
( 3 )档案库房承重: 8kN/m2库房采用密集架的,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8kN/m2或按档案装载情况相应增加。( JGJ25-2010要求12kN/m2 )

4.基础设施问题
(4)档案用房选址:集中布置、自成-区;防潮、防火、避免阳光直射;库房不应设置在地下或顶层,地处湿润地区的还不宜设置在首层;库房不得毗邻水房、卫生间、食堂、变配电室、车库等
(5)档案装具:密闭五节柜、密集架、光盘柜、底图柜等;不得采用木质柜、玻璃[ ]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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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法定归档内容)(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明确体制外单位归档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
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保密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

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
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

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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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档案常见问题

1.管理体制、经费缺乏、领导主体意识、法制意识

2.机构人员、网络不健全、临聘人员多、专业能力

3.监督指导,对下属缺乏指导

4.基础设施,库房不独立(15m)、温度、安防、消防、装具、设施设备

5.业务建设、全宗卷、会计档案3年一移交、编制保管期限表,归档时间第二年6月底前

6.信息化建设

7.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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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社会各方面利用

档案由档案主管们领导、乡镇以下由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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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已发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十三条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法定归档内容

1.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2.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的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单;

3.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治理、服务活动的;

4.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明确体制外单位归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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